1、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双辽市中心医院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时,请主动出示您的身份证或医保卡,做到人、证、卡相符,严禁冒名顶替。
2、参加医疗保险患者办理住院时要求进行医保登记,如因客观因素未能及时登记的,需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(节假日顺延)持身份证或医保卡到医保窗口办理医保认定登记,超期未进行医保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住院医保报销待遇。
3、参加医疗保险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挂床(挂床是指办理入院后不住在医院),要求24小时在院,医保科3次查房患者不在院,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住院医保待遇。
4、参加医疗保险患者就诊期间(包括住院及门诊)不得要求医生开与疾病无关的药品及检查,否则费用不予报销。
5、参加医疗保险患者住院期间使用自费药品、诊疗及耗材等,需在患方知情同意并签署自费告知书后方可实施(急诊、急救等特殊情况除外)。
6、下列情形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(即不予报销):
1)由于违法、犯罪、打架、斗殴、酗酒、交通事故(有第三方责任人)、医疗事故、吸毒、麻醉品成瘾、戒毒、工伤、故意自杀、自残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一切医疗费用;
2)不符合住院标准,如:以检查、体检为主要目的低标准住院等;
3)挂名、冒名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;
4)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、诊疗及耗材等;
5)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诊疗、耗材目录中乙类自付比例部分;超出医保目录限制性说明部分;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限价部分等等;
6)患者已达出院标准拒不出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7、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: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,责令退回;属于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,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:①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;②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;③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,接受返还现金、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。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,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,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;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、购药的;或者通过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涂改、销毁医学文书、医学证明、会计凭证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,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,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。
8、未尽事宜,请您咨询经治医师、责任护士、所住院科室医保监管员、医保科窗口。